发表时间: 2026-04-13 13:59:15
作者: 中诚认证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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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版质量/环境/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规定。
5.4.3 多场所抽样方案
5.4.3.1认证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多场所组织认证抽样的规则,策划并保留多场所组织的抽样及审核时间确定的记录。
5.4.3.2 多场所抽样应基于与认证委托人活动或过程性质相关的 QES 风险的评价。
5.4.3.3对涵盖相同活动、过程及QES风险类型的多个相似场所可进行抽样审核,抽样数量应不少于按以下方法计算的结果:
(1)初次认证审核: Y=√x(2)监督审核: Y=0.6√x(3)再认证审核: Y=0.8√x
注:其中Y为抽样的数量,结果向上取整;X为相似场所的总体数量。
5.4.3.4对多个非相似场所,则不应抽样,初审和再认证审核应当逐一到各场所进行审核。监督审核应抽取不少于30%的场所进行审核,且每次审核均应包括中心职能部门。第二次监督审核选取的场所通常不同于***次监督审核所选取的场所。
5.4.3.5分场所审核人日的计算方法参见5.4.2,且现场审核时间不得少于依据附录B所确定的现场审核时间的50%。
1.认证机构建立的多场所组织认证抽样规则,应包括多场所抽样的应用条件。
可应用抽样的多场所,抽样数量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点均应进位,如可抽样多场所数量为3,按要求监督审核的抽样数量计算结果为1.04,抽样数量应为2。
2.认证机构根据各场所有效人数、QES风险类型以及审核时间增减条件,按本规则5.4.2条款的要求分别确定中心职能部门和分场所的审核时间,其中分场所审核时间的减少量不能超过附录B确定的现场审核时间的5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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